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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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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3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培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分类定性,规范使用名称,并提供相关部门预先核名通知。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沙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名登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应为长沙市XX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XX县(市)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三)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民政部门进行核名登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应为长沙市XXXX培训学校或XX县(市)XX培训学校。

四、场地与设施

(一)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相对独立,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办学的,还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普通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校舍、住宅、地下室及违建筑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及办学场所。

(二)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从事高考艺体和高考文化补习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原则上要独门独院,要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等,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食宿等服务。

(三)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该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学场所要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安全设备,上课期间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

(四)有与办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生活等设备设施和图书、杂志、报刊、教育教辅等资料。

五、组织机构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其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事、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备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团组织、关工委、妇工委等群团组织。

六、章程和制度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学校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2.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学校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章程示范文本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制定。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教育教学、劳动人事、安全保卫等方面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七、教职员工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有3名以上,且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校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在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具备与学校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等任职条件。

(三)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校外培训机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财会人员及其他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八、办学投入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校外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必须为学校提供足够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运营经费,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中,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举办者投入学校的建设改造、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价值总额不得少于30万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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