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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康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9-03-06 来源: 本站 点击量:
  根据依法治校的要求,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教师在课堂上接打电话。
  3.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4.教师拟订考试试题不严密,严重影响学生答题。
  5.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教学管理人员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
  7.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8.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影响教学正常秩序。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校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3.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实习或教学内容。
  4.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5.教学管理人员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准确,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6.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7.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报送学生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造成严重后果。
  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10.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20分钟内及时处理。
  11.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2.教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3.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
  4.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到考场履行监考职责。
  5.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6.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7.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
  8.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影响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10.后勤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1.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
  12.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发生教学事故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写出《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由学校职教部负责核查,写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建议意见,报学校校长审批,并将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取消其本年度评优的资格。
  3.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4.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责任。
  5.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六、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教职员工,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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