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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康明教科研奖励办法

时间:2019-03-05 来源: 本站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营造浓郁教科研氛围,加快我校教科研工作的发展,不断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再上新台阶,切实推动我校中职教育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奖励范围包括教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教科研成果奖励、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教科研建议奖励、教科研活动奖励。
  第三条 教科研奖励费用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四条 教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每次实施奖励前一年度的教科研工作实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在职人员(含兼职教师)。
  第二章 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教研论文、教材、论著、发明专利实施的奖励。教科研成果有重复奖项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七条 学术论文、教研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在省部级期刊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4、在市级期刊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第八条 教材奖励范围和标准
  1、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按30~40元/千字奖励。
  2、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一般教材,按20~30元/千字奖励。
  3、学校认定内部出版使用的教材、讲义、指导书等,按10~20元/千字奖励。
  4、论著,根据学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原则上论著奖励高于教材奖励。
  5、教材奖励奖金分配比例:
  由主编负责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报职教部备案。
  第九条 奖励的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一篇论文对待。
  第十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金额的确定
  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作者署名排序奖励比例)*(单位署名排序奖励比例)
  作者署名排序比例:第一作者为我校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奖励比例为100%。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只奖励我校校作者,按我校作者署名排序确定奖励比例,署名第二作者奖励比例为40%;署名第三作者奖励比例为20%;其余不作奖励。
  单位署名排序比例:我校作者署名长沙中等职业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比例为100%,为第二单位的奖励比例为70%,第三单位及以后的奖励比例为30%。对于某些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或笔画排列的,在验证原件的同时,还需提供佐证材料。
  第三章 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职工获得各级政府组织的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奖励。
  第十二条 获各级政府组织的教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1、省部级科学技术(优秀教科研成果)奖原则上给予等额奖励。对于一等奖奖金不足3万元的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金不足2万元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金不足1万元奖励1万元;教育部的科学技术(优秀教科研成果)奖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
  2、省厅级、市级、局级科学技术(教科研成果)奖和国家级的各类单项奖奖励与授奖单位奖励金额等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 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论文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1、在国家级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上被收录的论文(正式出版)或获奖的论文,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2、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被收录的论文(正式出版)或获奖的论文,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3、在市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4、校级优秀论文,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第十四条 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奖励比例)*(我校作为申请单位的署名排序奖励比例)
  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比例确定:第一完成人为我校人员的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比例为100%;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教科研获奖成果,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比例,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比例为40%;第三完成人奖励比例为25%;第四完成人奖励比例为20%;第五完成人比例为15%;第六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0%。
  我校作为申请单位署名排序的比例确定:我校作者署名长沙康明中等职业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比例为100%,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比例为70%,第三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奖励比例为30%。
  获奖(收录)的论文最多奖励至第三作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必须提供有关学术会议的一级批文或函的复印件。
  第四章 活动指导奖励
  第十五条 获奖教科研活动奖励是指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技能等活动并获得各项国家、省、市、本校活动奖励的奖励。教科研活动有重复奖项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 教科研活动奖励范围和标准
  1、参加国家级活动,获得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2、参加省级活动,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3、参加市级活动,获得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励200元。
  4、参加本校活动,获得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励100元。
  5、奖励细则:原则上同一活动的指导老师只奖励一次,按就高不就低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教科研活动奖励奖金参考分配比例:
  主要指导老师占70%,协助老师占30%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八条 教科研奖励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职工申请,每项项目(成果)只限一位承担(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受奖金,署名排序在前者优先,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九条 教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申请者填写《长沙康明中等职业学校教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职教部,职教部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提交学校校长办公室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评选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异议期间内向职教部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职教部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请校办公室复议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落实后,报学校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科研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与教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处,报校领导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申请教科研奖励须署名校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由职教部审核后,提学校校长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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