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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 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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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2015

HNPR—2020—03012

各市州教育(体)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我厅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和我省职教改革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的检查整改,积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分层分类推进建设,通过提质扩容、撤并整合、调整布局等措施限期整改达标,推动我省中职学校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5月27日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设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职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设置中职学校应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城区或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健康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 中职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加所在市州行政区划名称;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可以加湖南(省)

原则上一所中职学校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的表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表述;

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其简称、代称;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已被撤销的中职学校名称。

营利性民办中职学校的名称登记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执行。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设置中职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内容至少应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性质(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

第八条 中职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全日制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并能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中职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不少于教职员工的85%且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3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30%

外聘专任教师,须每学期授课达到80课时以上。达不到每学期80课时的,按每80课时折算1人的标准核算专任教师人数。

中职学校应按照《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湘编办〔200922号)相关要求配齐配足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总数不少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人数除以相关专业生员比的数值之和。各类专业生员比分别是:农工医卫类为111,商贸财经类为14.51,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为71

第十条 中职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与设施。

1.校园校舍要求: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首次招生的新设学校校园面积不少于40000平方米(6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校园校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环保要求,不得在高危区域、高污染区域设置学校,不得将危房、简易建筑及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教室通风、采光良好。

2.体育卫生要求:有300米以上的环型跑道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基本要求。

3图书资料要求: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应当建有数字化图书馆管理系统。

4.仪器设备要求: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校内专业实训教学条件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工科类和医卫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5.实习实训要求:具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6信息化设备要求: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教学用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7.校园安全要求: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实行封闭式管理,一键式报警、安防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及专职保安员配备到位。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职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民办中职学校校长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中职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民办中职学校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设置中职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考核标准、毕业标准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教材。教材使用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中职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日常教学、行政办公、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四章 设置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公办中职学校,应遵照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申请设置民办中职学校,举办者应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置民办中职学校一般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设置条件达标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新设民办中职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设中职学校。

1.申办报告(包括学校名称、隶属关系、举办者、党组织设置、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性质、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论证报告。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二)申请正式设立中职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学校党组织、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专业建设报告(包括专业设置,分专业说明学制、专业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等)。

6.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等;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等)。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学校资产、资金、设施设备等)。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职学校。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职学校,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由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核实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资质等信息,通过本地招生平台和相关媒体统一公布,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每年通过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名单、学校性质、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中职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应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其中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重新核准办学条件。

中职学校分立、合并和终止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停止招生三年以上的中职学校申请恢复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审批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重新核准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职学校设置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设置条件的中职学校应及时提出预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予以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终止办学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中职学校申请设置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批中职学校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检查、评估、督导中职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的特色中职学校,其办学规模、专业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中职学校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的设置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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